聊聊宋代时期,社会经济中包含的欺诈现象

宋代作为一个大转型时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独特的地位和意义,其诸多展现变革的特性为史家所乐道。就欺诈史言之,欺诈现象较为广泛地出现在史料记载中,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相关记载十分丰富,涉及各个行业牵连各类领域。欺诈,因恶性不同具备了各异的性质,有的欺诈行为因没有法益侵害性并不被谴责,甚至作为智慧之举为人所称道,有的恶性较小成立民事欺诈,另一些恶性较大被当做犯罪处理。宋代史料中于各类欺诈类型大都均可闻见,并因其历史特性带有一定特征。

一、主要欺诈类型概述

1.经济性欺诈

经济性欺诈最常见的就是商业欺诈。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在市场交易中,欺诈现象并不鲜见,“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诈伪百端都有着明显的经济动因“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这些欺诈情形多与商品质量相关且时时频现。

缺斤短两是市场交易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常用的手段是使秤尺或容器失去本该有的公允,以短狭者量出,以长广者量入。市户董七“好舞秤权”,在称上做手脚“用十四两作斤故即而掠取”,董七“次子曰五三将仕,不以父兄为戒,尤稔恶黩货,见利辄取。淳熙元年,有一客立约,籴米五年斛,价已定,又欲斗增二十钱,客不可,遂没其定议之值”,其“常所用斗,大小各不同,凡十有三等”则是利用了容器的大小不一行欺骗之事。缺斤短两类度量衡欺诈固然有碍交易公平,但似乎只要“莫太亏瞒”,短缺得不至于“天理不容”,常常也能被人无奈接受。

同缺斤短两不同,“湿米水肉,尤为人害”,当代刑法将生产、销售此类产品达致一定数量的行为入刑,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类行为仅考虑牟取巨额利润而直接破坏交易物质量,恶性更大一些,该行为对市场秩序及居民生活都有恶劣影响。

经济性欺诈中还包括经济诈骗。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与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今日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研讨的重要问题,二者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主观恶意及客观上是否履行部分合同。宋代在今日刑法意义上被定位为财产性犯罪的诈骗行为所在多有,很大程度上具备复杂、多样的特征,表现形式丰富。

市肆繁盛的宋朝颇有些较大城市,在人流密集,娱乐场所聚集之处,于繁荣绚丽之余“游手奸黠”亦广设骗局以待。“有所谓美人局,柜坊赌局易真,至铅为金银,土木换如神”;“传烧炼干汞、死朱、硫黄也”;“都下有道人坐相国方,缄赌钱不输方’。有博者,以千金得之乞头’”;市集固琳琅满目,诈骗亦花样百出。

还有就是经济性诉讼中的司法欺诈。诈骗中有一类性质较为恶劣,直接冲击社会秩序挑战司法权威,行为人的欺诈对象往往已并非受害者而是直指国家权力机关。这一类欺诈现象俗称诉讼诈骗,法学上将其归类为三角诈骗的一个典型类型。

在宋代,尤其是在宋代司法实务的案例汇编中,诉讼诈骗屡被提及,它的重要性和普见性都不应被低估。

例如土地房屋交易中文契诈伪百端缤纷各异,有“年限过满,揩改契字,执占为业,而不退赎”亦有“烟尘熏染,纸色如旧,字迹如新”,形式虽有变异但目的同是“异时藉以为骗胁之资”、“为日后眩惑混赖之资”,所言的“异时”、“日后”便大多是故意使争端纠纷难解而进入诉讼程序时:如“各人契字,节节奸诡”始自包藏祸心、“以假伪文书执出冒占”作假文契后直接夺占以待争讼、“乃于别纸移取观生(受害人)一押字,粘补欺罔”伪作签字画押欺骗官司,更有甚者“辄以累断明白之事,句句诬罔,脱判赖产”视司法秩序为无物,在多次裁判理断后仍图诈赖。

典与买,是产权交易的不同形态,权利受让程度不同但各具契要,两者恍惚之间亦可真伪杂糅趋于含混,如张俊“厚遗牙侩,作断绝契。契成,换其首张,用作绝契”,又如“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唤上书铺,当厅辨验,典于开禧,卖于绍定,俞梁书押,夐出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伪”。

绝户产争端同是诉讼诈骗重灾区,往往是契要诈伪“伪为契书”和身份诈伪“冒为人子”“诈为人父”并举,直接冲击宋代社会伦理。《北窗炙輠录》记载一典例:“有富人于氏卒,惟一子。忽一日,有一医蓦入其家,言:‘吾乃父也。’其子惊问之,曰:‘汝实于汝父,今吾吾归。’其子讼”,医者在争讼中出药方簿为据“纸墨甚古,其后书云:某年月日,以第几子与本县于二翁”,此案后经审理官员仔细勘察物证,方知医者药方簿之伪。

2.权势背景下的欺诈

权势型诈赖一些经济类诈骗案件虽有诈术型欺诈行为贯穿其中,甚至在某一阶段欺诈的确是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法,然而,结合社会背景综合考虑,很多人不敢治理。

统观宋朝一系列案件,有两大鲜明特点:其一、本来作为财产型犯罪的诈骗并不单纯,往往同人身型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等其它更恶劣的犯罪类型紧密结合,恶性极强;其二、方依其巨大势力,诈骗等犯罪少见成本,亦几乎没有任何惩罚性规制,可称为一种负面的政治统治。概论之,方案的两大特点并非个案,而是在各类权势型案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3.招摇撞骗及其与欺诈

招摇撞骗及其与欺诈的竞合欺诈行为与权势通常有两种结合,一为上文之仗势,二则为“假势”。这里想表达的“假势”,就是通常所言之“招摇撞骗”,招摇撞骗在古代表现为冒充官员和贵族等有官方背景的权贵谋取各类利益,这种冒充因其所摄取的权益往往极大超出官员权贵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显现出政治色彩。该类案例在宋代亦是颇多。

宋朝较重要的官职差遣皆需中央批文,可异的是这一环节有时竟出现了大规模伪冒,“比来京师传报差除,皆出伪妄,盖缘小人意不得骋,造言欺众,规欲动摇,以幸回遹”;公文造假同样极为普遍,甚至“争赌”之时亦有假作官府批文以图争衅。这些无疑都为招摇撞骗大开方便之门。

二、欺诈行为的社会影响

1.欺诈在当时社会产生的影响

作为财产型犯罪的诈骗,对个人生活有着较大影响且并不限于经济领域。受害者轻则散失钱财、事业受阻,如李将仕本“入粟得官,赴调临安”受骗后“所赍既罄”,只得“亟亟垂翅西归”;重则精神恍惚、家破人亡,如宣教郎吴约本“家故饶财”,仕途顺遂的他正值吏部磨勘,却被人以美色为诱堕入一场精心设计的局骗,先是“愿纳百万”后来“增至三倍,仍并鞍马服玩尽赂之”并被迫“自状其过”,受骗后的吴约“怨恨欲死,囊中枵然,几无餬口之费。

迨改任连州既多,心志罔贻里社姻醉梦中,遂疾官而卒”,终究在精神物质的双重打击和周遭的嘲讽中抑郁而死。商品质量类型的欺诈,虽然从多数个案来看恶性较小,但对个体百姓生活的冲击亦不可小觑,盖“细民日用之急,一文一镪,得之甚难”,并且,作为较常见的欺诈行为,一旦普遍蔓延开来,对市场本身的冲击力最大。

2.宋朝欺诈的实例

江西瑞州府有一山茶堪称绝品,“士大夫颇以相饷”,品牌享誉极高,但“寺僧园户竞取他山茶,冒其名以眩好事者”;又如高丽人羡购中国文具“使过常州市笔”,接待之人却“待其解舟,即急售之,半无毛头”。

无疑,这些短视的欺诈牟利行为,首先损害了自己的品牌声誉,同时也给国内外的消费者带来困扰,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形象。除却市场交易本身而外,涉及食用救急等的如食品药品之类,关切着人们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最大多数居民的日常生活有着较大影响。真德秀在其文集中对当时存在的商品质量欺诈大为恼火,抱怨道“称斗称量,各务公当,大入小出,天理不容,湿米水肉,尤为人害”。

宋人常说的“水肉”,同今日的注水肉异曲同工,即“注水沃灌,使若充肥,因可剩获利”,靠注水增重并假作肥嫩来牟利,“水肉”在市场上较为普遍,洪迈评论“今之屠儿用此法者,比户皆然,至于鸡鹅鱼鸭亦尔”;除却欺诈钱财不表,更甚的是,水肉存在极大的卫生隐患,“人食其肉者,痼疾辄发动”。

除水肉外,还有死马肉死驴肉充鹿肉的,因“为脯腊可敌獐鹿”冒充诈售可获暴利,“今所卖鹿脯多用死马肉为之”,这样的肉源头极为可疑,有的是官方判罚处理后收集来的尸体,“埋之烂泥地中,经宿出之如新”,由“臭不可近”到“香闻数百步”,极容易引起疾病和“生丁疮”,宋人在文集中抱怨道“凡驴马之毙者,食之,皆能杀人,不特生丁疮而已”,显然在食品安全方面为祸不小。

药品往往是人们身体危困之时救急使用,“盖缘赎药之人,多是疾告求卖药之病急切,将钱家,孝子一服见效”,在商品作伪问题较为普遍的宋代却难免出现“被假药误赚,非惟无益,反致损伤”,以至于有司法官员在审判文书中劝谕到“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然而“疾病者取药于市,假伪售真其害滋甚”,药物作伪已然成为宋代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小结

总的来看,宋代社会经济领域内的欺诈行表现出了鲜明的消极性,对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带来了诸多破坏性影响,对我国古代的生产文化建设起到了十分不好的影响,让古代的社会风气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古代,我们社会中的大部分欺诈现象主要都是与经济因素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但在前近代社会中,许多的经济问题都开始出现了十分明显的政治烙印,因此,欺诈行为亦如此,很大一部分欺诈事件同政治权势以及经济都有着直接的十分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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